2009年6月宋能倍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委员会及德国北威州政府合作举办的青岛投资者和企业家讲座
Published time:2013-5-17 Views:1555
关于德国向欧盟境外出口贸易中使用的出口证明将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新规定。出口证明对商品因出口到欧盟境外而免交增值税时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证明,财政局可能会不承认出口行为而要求缴纳或补交增值税。
如果您目前一直通过专业运输公司办理出口报关业务,则新规定对您的操作基本没有影响。因为运输公司已在使用ATLAS电子程序报关并通过出口注释来证明出关。您可以在运输公司给您的单据中查询到相关内容(ATLAS报关单,出口注释)。
根据新规定,只有当您根本无法通过ATLAS报关时才能继续使用之前常用的运输公司确认单作为出口证明。类似可作为出口证明使用的单据还包括货物托运人签署的货运单、海运提单或邮寄托运单。但是单据上必须载明出口报关托运关联号(MRN)。
即使没有使用电子报关程序,某些出口行为,例如当货物价值在1000欧元以下时,对提交出口证明的要求仍和以前一样。
此外政府还决定对欧盟境内的出口证明也做出修改,不过执行改动的日期已推迟到2012年6月30日。若最终确定从什么时候起以及如何提交证明,我将再做报道。以上信息无法保证完整及正确性和代替个案咨询。
宋能倍律师,杜塞尔多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