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店及易倍(EBay)的最新撤销指导
自2010年6月11日起就撤销权及退还权指导条款范本的最新规定生效。与此同时,德国民法典告知行政法规中关于远程销售的条款也将被删除,而转移到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中。这些变化的后果是,在此日期每一个指导条款都必须进行更改;否则将会招致收到警告信的危险。
对于作为网上商店或者网上拍卖(比如易倍,ebay)卖家的您来说,法律规定变化最先带来的变化是期限的趋同。到目前为止,必须对2周期限和1个月期限进行区分。而从2010年6月11日开始,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后立即将撤销指导条款以文本形式告知顾客,才可以适用2周期限(参见德国民法典新版第355条第2款2节)。若此告知没有在合同订立之后立即送达,则适用1个月期限。在法条进行更改之后“立即”的意思企业卖家必须抓住对他来说合理的第一时机来将撤销指导条款以文本形式告知消费者,通常为一天之内。根据我们的理解此规定意味着,此撤销指导条款应该包含在给消费者确认合同订立的电子邮件里面。
关于价值赔偿的规定也发生类似的变化。德国民法典新版第357条第3款2节中包含了一些前提条件,若此前提条件发生,则应在合同订立之后立即以文本形式告知顾客,他在何时必须支付因其正常使用货品而产生的价值赔偿。
另外此次法律变更也给作为卖家的您带来了更大的安全性。全新引进的德国民法典第360条的规定在其第1款及第2款中就符合要求的撤销以及退还指导条款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只要您使用最新的在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中包含的指导条款范本, 那么您依据德国民法典新版第360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就一定符合了法律的要求:未来您就不会再面对这样的情况,尽管您已经使用了官方的指导条款范本,却依然收到警告信。
除此撤销指导条款之外,德国民法典告知行政法规中其他的关于远程销售以及电子交易行为的规定也会自2010年6月11日起被转移到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46条的新规定中。这就导致目前在采用的撤销指导条款范本在2010年6月10日之后将自动出错,因为它指向德国民法典告知行政法规中的指导责任。若没有及时或者根本没有更改其指导条款,则承担受到警告性的风险;而同样过早的更改也会招致警告。
我们很愿意把最新的撤销指导条款范本提供给您,若您需要请发邮件到info@ra-sonnenberg.de.杜塞尔多夫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丹&见习律师李玠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