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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中国投资者在德国建立贸易公司(2)

发表时间:2008-6-8     浏览:5785

中国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拥有一家中型企业。其中国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包括电子设备,测量工具,金属,纺织和建筑材料,和技术产权转让。


该投资者向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询问如何与他的中国公司紧密合作在德国发展事业。通过咨询该投资者决定在德国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自己担任总经理,以便取得非雇员工作签证。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以下的公司章程(摘选):

       ■股东: 该投资者 (80%), 他的爱人 (20%)

       ■注册资本: 几万欧元

       ■经营范围:

           ■投资物品的进出口和贸易; 纺织,家庭用品,食物和包装领域的设备和货物的进出口和贸易

           ■为家庭用品领域的德国及其他欧洲企业在中国的业务提供市场和咨询服务

 

宋能倍律师事务所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准备签证申请,特别重要的是起草一个商业计划以突出该投资卓越的商业利益。咨询和准备工作持续了约一个月。该投资者在收到准备好的申请文件后亲自将它们递交到北京德国大使馆。为加快审批进程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复印件递交到德国相关的地方政府机构。之后北京德国大使馆处的申请文件也被转交到创建公司所在城市的移民局。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和德国政府机关保持经常联系,以防止问题产生。

在审查了申请之后,地方移民局于两个月后通知德国大使馆申请以被批准。该投资者取得入境签证来到德国。一个月后公司章程得以公证,该投资者被任命为总经理。由于他持有由德国大使馆公证的委托书,他代表了他的爱人出席公证。公证之后他开公司帐户并汇入50%的注册资本。在申请公司注册时附上汇款的银行证明。

公证之后,他的入境签证也被地方移民局转换为非雇员工作签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帮助该投资者申请政府资助金。这个资助项目可部分覆盖创办人所需咨询服务的费用。公司注册之后资助申请获得批准。

宋能倍律师事务所申请公司税号,公司开始营业。第二年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负责帮该总经理申请居留签证延期。移民局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其商业计划。延期在下一月获得批准,有效期一年。

 

现在该投资者正在考虑将他的妻子接到德国。由于家庭团聚而申请的居留许可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应该被批准,前提是该投资者有足够收入赡养他的妻子。

在取得3年非雇员工作签证后,该投资者可申请长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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