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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中国投资者建立德国贸易公司(1)

发表时间:2008-6-8     浏览:5799

       ■投资者甲:

           ■江苏省一中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为工厂,公共场所和街道规划和建立照明系统

           ■建造发电站,机器,钢铁构筑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

       ■投资者乙:

           ■上海一中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建筑,化学行业的金属和塑料产品贸易


投资者甲乙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大股股东)各派一家庭成员来到德国。他们拥有中国大学工程领域的学士学位,凭着语言签证他们先在德国参加了语言班。双方在德国认识之后决定一起在德国建立公司。

宋能倍律师事务所为他们提供了有关经营策略,公司法,移民法和税法的咨询服务,并起草了以下的公司章程(摘要):

           ■投资者甲乙各持20%股份;两位家庭成员各持30%股份

           ■注册资本:数万欧元

           ■经营范围:

                   ■用于能源生产和资源储蓄的机器出口

                   ■环保材料的国际贸易,特别是化工和建筑材料

                   ■有关中欧商业的贸易和咨询

两位家庭成员都被任命为德国公司的总经理,可申请德国的非雇员工作签证。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帮助收集和翻译相关的文件(如个人文件,商业关系等),开展市场分析并起草商业计划。在商业计划中需突出卓越的商业利益或特别符合地方政府利益的特色。咨询和准备工作持续了约一个月。

接着两者搬到公司建立所在城市,该市移民局负责接受他们的申请。

同月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将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递交到所有相关部门。

一个月后公司章程取得公证,两位家庭成员被任命为总经理。凭着由上海德国大使馆公证的委托书,他们代表投资者甲和乙出席了公证。公证之后总经理开公司银行账户,股东们汇50%的注册资本到该账户。申请注册公司时必须附上汇款的银行证明。

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参与整个申请居留过程,保持和相关负责部门的联系,以加速进程并防止问题产生。申请后两个月他们获得一年的拘留许可。


同时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帮助中国投资者申请政府资助金。这个资助项目可部分覆盖创办人所需咨询服务的费用。公司注册之后资助申请获得批准。

然后公司获取一个税号并开始经营。

在下一年两位总经理将申请居留签证延期。有关政府机关将审查他们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其商业计划。在取得德国3年非雇员工作签证后,他们将允许申请长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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