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卖家”的法律追究措施:有关禁止网络游戏中虚拟商品交易的最近法庭判决
发表时间:2013/1/23 浏览:5714
网络游戏如美国的“魔兽世界”或者德国及台湾的“魔法之门”受到了玩家的广泛欢迎。而为玩家提供游戏服务也成为很多人的商机并借此获利,这点引起了游戏运营商的不满,他们希望通过法庭介入来禁止这些盈利活动。游戏和商业的基本原则是:游戏玩家可以在虚拟游戏世界里通过游戏而获得虚拟人物装备和虚拟货币,比如金币。利用金币也可以购得装备。虚拟商品可以在游戏人物之间进行交换。但是,游戏运营商禁止将虚拟商品以支付真实货币的形式出售给第三者。此举的目的或者在于,-如“魔兽世界”-完全禁止真实货币形式的任何交易,或者,-如“魔法之门”,希望将商业形式的交易垄断在游戏运行商的手中。
运行商之外的商人在ebay 或者网络商店中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出售这些虚拟物品。这些虚拟物品在稍大型的以创造此物品而建立的游戏工作室,比如在中国,被通过玩游戏获得(?Farming“),或者通过特定的软件更改(?Bods“)而获得,然后通过支付真实货币被交换给买家在游戏中的人物。
针对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的游戏运行商采取了保护手段并对在德国能够制裁到的商家进行了控告。到目前为止就此事已经形成了特定的法庭判决实践,请允许我在以下进行简略阐述。首先应该强调的是:德国法庭倾向于保护游戏运营商的利益。不能够被法庭观点说服,而希望继续经营的商家出于安全角度考虑应该通过对网络商店的精心设计而避免受到德国法律的管辖,并通过其他手段免除被起诉的危险,以免成为游戏运营商轻而易举就能攻击的目标。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法,竞争法以及一般法律条款法。游戏运营商希望通过主张这些权利而实现其销售禁令。
著作权法:游戏运营商以网络商店非法使用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游戏标志作为禁止销售的论据。但是这个论据通常会被否定:大部分起诉书中的申请都是针对放弃销售的,而这不包括禁止使用标志。另外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设计这个标志的设计师,而并非使用标志的运营公司。运营商必须证明,此著作权已经转移给他。在有些标志上还可以探讨是否其创意水平已经达到了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程度。更有意思的问题是拥有游戏软件及其著作权的游戏运营商是否也拥有作为此软件衍生产品的虚拟物品的著作权。因为有其他请求权的基础成立,所以到目前为止法庭通常不需要就此进行裁决。
商标法:游戏的名称可以通过其知名度,或作为作品题目或者通过登记享有商标法方面的保护。但是在此与著作权保护的情形类似:若禁止申请只针对销售,那么就不涉及到是否使用商标的问题。另外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出于对产品进行描述的必要而使用商标,则被允许。就如同超级市场在出售“可口可乐”这种饮料时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一样,同理金币卖家也可以使用游戏名称来描写其商品,以便买家在购买时能够区分所卖的金币是属于哪个游戏的。
最终法庭以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定论证了其观点。此处有两个着眼点:
首先竞争法禁止对他人系列产品的干预,若他人此经营理念恰巧建立在顾客购买其补充产品并由此获得盈利的基础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乐高积木,在此例中正因为其系列产品的理念而不允许出售能够与乐高积木块搭配的积木块。此法庭判决在45年之后才被放弃,因为法庭认为,对此系列产品理念的保护已经给予其所有人足够长时期的机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希望能够自行出售虚拟金币的游戏运营商进行了同理论证,即他们的经营理念建立的基础是,不从出售软件,而是主要从出售金币获利。在德国免费提供游戏软件的趋势也在增加,而在亚洲早已普遍如此。金币卖家在此就简单的收获了由游戏运行商播种的种子所长成的果实。能够成功推翻此论证的理由是,金币卖家出售的产品并不是与游戏剥离的,而是从游戏中产生的。因此并非是一种对他人产品的补充。若虚拟物品是通过正常游戏进程而获得,则这个理由无论如何成立。相反若其是通过对软件的更改而获得,则构成了对他人产品的补充,结果是出现了应予以禁止的对他人系列产品干预的情形。
此外竞争法禁止恶意导向违反合同责任。这通常是游戏运营商论证销售禁令的一个成功的理由。通过一般合同条款游戏运营商禁止已经注册的玩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游戏及通过支付真实货币交换虚拟物品。虽然金币卖家自己通常不是玩家,也不会亲身违反一般合同条款。但是他们通过销售而导致了玩家本身违反一般合同条款。大部分法官都认为此举有违竞争法的规定。获得此观点的论证道路十分漫长:首先一般合同条款必须有效的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就此在涉及到网络营销时还会产生几个特别之处。一般合同条款必须一目了然,就此法官要求玩家能够将其打印出来,即使不存在直接打印的功能。销售禁止不会让人吃惊,因为在此类游戏中比较普遍。然后法官必须确认,此销售禁止不会对给玩家带来过度损害。因为玩家毕竟获得了虚拟物品的物权和使用权,甚至是通过投入真实货币,若玩家一旦不玩了,那么他就此付出的努力和真实的投入就全部消失。可以说,对其物权进行支配是一种基本权利。但与此相对的是法官认定的游戏运行商在销售禁止上的合法权益,即单独对游戏的进行和价格进行控制,并排除第三者的影响。而无论游戏软件是否需要付费,此权利基本都单独存在。就此一般合同条款有效,而玩家对合同责任的违背被金币卖家滥用。当然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此法院判决为目的导向型,最后担任主席审判的法官在庭审之后补充说,对于他来说结果-即销售禁止-从一开始就已经确定,而他只需要找到一条通往那里的道路:即使不通过违反一般合同条款,他也会通过竞争法的总则认定有违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