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法最新报道:父母一方在德生活时随迁子女的家庭团聚
有关外国人法的最新报道:随迁子女申请家庭团聚签证时只有父母一方在德生活
自2013年9月起外国人法做出了一个令人欣喜的变动并已生效,该变动已被德国驻中国使领馆适用。本文我们将对这一变动作出介绍,因为这次变动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了一些重大而又不必要的问题。这个变动关于随迁子女申请家庭团聚时,只有一方父母在德国,而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问题。在该法律变动前,只有特例情况,也就是“为了避免重大困难”的情况下,随迁子女才能到德国与一方父母团聚。但该特例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不可能发生,或者只有例如当一方父母死亡时才能被批准。因为大使馆只有在特例情况下才会认为在德一方父母可以独自承担对子女的监护义务。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监护权并不因父母离婚或者父母达成合解一致而转移,所以过去在实际操作上,若随迁子女申请家庭团聚签证,我们必须也为在中国生活的另一方父母申请德国居留签证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个办法往往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在中国居住的父母一方通常不愿意或不能申请在德居留签证。
在法律变动后,只要在中国居住的父母一方同意子女移居德国并申请签证,那么随迁子女将能够申请家庭团聚签证,移居德国与父母另一方团聚。该同意申明需包含特定内容,且需要在中国公证处或者德国驻外使领馆给出。
新法取缔之前4年中一直沿用的旧法。之前因为该原因而未获批准的签证申请,可再次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子女在提交(新)申请时已满16周岁,他必须已基本具有了德语高级C1的语言水平,除非,该随迁子女是和父母双方一起移居德国的,或者父母被承认为难民,亦或者父母做为特殊人才持德国长居签证(《外国人居留法》第19条)或欧盟蓝卡签证(《外国人居留法》第19a条)时。
宋能倍律师,杜塞尔多夫, info@ra-sonnenberg.de, Tel: 0211 51369 108, Fax: 0211 51369278 www.ra-sonnenberg.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