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的鲜明特点
发表时间:2013/12/12 浏览:3236
德国公司法之于法国公司法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一是它具有更大的弹性,如没有对有限公司成员人数的限制,没有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限制.也没有公开其财务报告要求。
二是有其特殊的管理制度。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有决策职能,董事会由监事会任免,对监事会负责(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德国公司法首创了“工人参与制”.即有一定数量的监事会成员是从职工中选举产生。这种工人参加管理的制度对后来的其它国家立法影响很大。
三是规定了关联公司(控股公司和参与公司)。德国公司法规定,集团公司是由集团控股权公司及其所拥有的几个子公司或从属公司一起组成的集团,井规定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须为本身和子公司制备合并财务报表。
德国公司法对瑞士、瑞典、挪威、匈牙利等国家的公司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一是它具有更大的弹性,如没有对有限公司成员人数的限制,没有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限制.也没有公开其财务报告要求。
二是有其特殊的管理制度。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有决策职能,董事会由监事会任免,对监事会负责(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德国公司法首创了“工人参与制”.即有一定数量的监事会成员是从职工中选举产生。这种工人参加管理的制度对后来的其它国家立法影响很大。
三是规定了关联公司(控股公司和参与公司)。德国公司法规定,集团公司是由集团控股权公司及其所拥有的几个子公司或从属公司一起组成的集团,井规定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须为本身和子公司制备合并财务报表。
德国公司法对瑞士、瑞典、挪威、匈牙利等国家的公司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