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NEWS CENTER

在德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再投资办理工商执照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4-2-18     浏览:3358

  国际贸易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人们的生活中很容易接触到与进出口相关的产品,甚至有不少企业为了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都会特意去注册德国公司之后,在反过来以德国公司的名义和立场在中国进行投资,这样会比直接在中国成立公司要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并且在企业形象上有非常高的加分。

  在德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再投资办理工商执照的问题

  第一,到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时,商务部门让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设立外资企业所用的资料,而非《规定》所提到的材料。公司认为: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外资企业,无需按外资企业提交,只需按《规定》上提交材料即可。哪一方说得更合理?

  解答:你单位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为外国企业,投资比例低于25%;中方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境内企业。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应注明:(中外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第二,收购后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中西部优惠政策?还是收购前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

  解答:你公司为境内企业,在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内资企业。你公司收购另一家内资企业,若经营项目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则该内资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变更后该内资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如果该内资企业的经营项目为《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则应到审批机关办理批复(不是批准证书),持批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如果经营项目为禁止类,则一切就免谈了。至于享受优惠政策,则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内资还是外资?或是间于两者之间?

  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已经是境内机构,其再投资设立公司属于内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仍需办理批准证书!但本提问中的被收购企业不含外资成分,与该规定无涉!

ICP备案号:沪ICP备13027529号 网站和隐私申明
欢迎来到宋能倍律师事务所丨德国宋能倍律师事务所、投资德国,德国工作签证丨宋能倍律师事务所、德国居留许可办理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