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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居留许可的相关规定介绍(一)

发表时间:2015-7-27     浏览:2762

一、居留许可的种类和条件

  原则上,德国的居留许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分为四种,即:居留准许、居留权利、居留准予和居留权限。

  1、居留准许(Aufenthaltserlaubnis),又分有限期居留准许和无限期居留准许。

  居留准许允许外国人进行无特定目的的居留,在德国设立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人可得到此类居留许可。这种居留许可一般入境后先延长一年,到期时再申请延长一年或两年,满五年时,如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可获得无期限居留准许:

  (1)5年以上的(有限期)居留准许;

  (2)拥有特别的工作许可(受雇者)或

  (3)拥有其他允许其从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许可;

  (4)本人及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居住面积;

  (5)其生活费用通过自己的职业收入或本人财产及家庭成员资金得到保障;

  (6)能够进行简单的德语口语交流;

  (7)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理由。

  根据《外国人法》,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可对一定的职业、行业和外国人群设立限制,确定居留的种类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签发无限期居留准许。

  2、居留权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权利无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不附带附加条件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居留权利,并可申请入籍:

  (1)拥有居留准许8年以上,或拥有无限期居留准许3年;

  (2)至少缴纳了60个月的社保费(即至少已经义务地或自愿地交纳了60个月的法定退休保险费,或能证明其将来有资格从其他保险机构获得类似的养老金);

  (3)最近三年未因蓄意犯罪被判6个月以上监禁或相应的罚款及更高的处罚;

  (4)满足申请无期限居留准许条件中第2-7项的规定。

  3、居留准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如果外国人的居留只是为了某个特定的、本质上说是以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则签发居留准予。居留准予的期限根据其居留目的决定,一次最长为两年;如果该居留目的虽未实现,但可能在适当时间内完成,居留准予可予延长,每次最多两年。居留准予一般签发给赴德工作(如厨师或公司雇员)、留学及在德国境内领取养老金并在德国境内有家庭联系的外国人,一般都标注雇主或工作的企业名称,不能轻易改变,且不论多少年,都不可变更为无限期居留准许。

  4、居留权限(Aufenthaltsbefugnis)

  居留权限适用于因政治和紧急人道原因,或为了德国的利益获准入境或在德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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