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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网商对消费者的新告知义务

发表时间:2016-11-25     浏览:3125



对于已经或者将要进入欧盟的中国网商们需要注意了,从本年年初起欧盟立法者又为欧盟网商新增加了一项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根据年初生效的《在线争议解决方案规定》(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欧盟内的网商们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如对交易有争议,存在着一个解决争议的在线纠纷争议处理平台。欧盟内的网商,无论是拥有自己网站的,还是使用在线交易平台,如:亚马逊或者Ebay,都需要遵守该义务。此外,欧盟内的网商们在签订在线买卖合同,以及在线服务合同时,还应给出他们的邮件地址。 



这个新的告知义务尤其对在德国的网商具有极大的意义。因为欧盟《规定》虽然将对网商的这个新告知义务视作是强制性的,欧盟法上的消费者告知义务,但是却并没有直接就网商在违反该义务时适用的处罚措施予以规定,而是将相关的决定权限赋予了欧盟各成员国。这也就意味着,理论上而言当网商违反该告知义务时,在不同欧盟国家可能会适用不同的处罚措施。鉴于欧盟法规在德国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在《规定》颁布不久后,德国法院就针对网商不遵守新告知义务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中,法官们认为对该义务的不履行,构成了对德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违反。对此行为可以予以警告。




在德国法律实践中,自该判决产生以来,许多没有及时在其网站和交易平台上增加新告知义务的网商们都收到了以上提到的律师警告。通常情况下,除了警告之外,律师还会附寄一份需有网商亲笔签字的未来不再作出该行为的声明,以及不遵守时同意支付一笔不菲的赔偿金。即便网商们未来严格履行其新告知义务,但是却仍需要支付与警告有关的律师费用。通常都是高达四位数欧元。


尽管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是欧盟层面还是德国层面都对网商义务做出了详细,甚至可谓繁杂的规定。然而如果网商们能从一开始就形成重视相关法律,以及紧密关注其新发展的意识,那么则完全能避开这些法律上的“雷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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