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域名的商标保护
发表时间:2018-08-08 浏览:3205
域名中的描述性元素无法获得商标保护
例如在域名争议„billigermietwagen.de(便宜租车.de)“中,法院判决纯描述性概念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这其中蕴含的原则是商标中不能包含绝对禁注理由。法律中对此规定(商标法第8条):
-缺乏一般使用时的区分性。例如上述案例中“便宜租车.de”如果指向的是租车服务,则其中没有任何特殊元素。这样的商标不具有标明来源的作用,也就是说该商标面向的群体无法通过这一词汇联系到特定的来源或商品提供者。反例则是“钥匙”。一家法院曾判决可以将“钥匙”注册为杜塞尔多夫老啤酒的商标。“钥匙”这一概念对于“啤酒”来说并不典型,因此具有区分性。
-公有领域的描述性词汇:这是指对商品或服务来说典型的描述,因此不能被独占。此类概念通常也不具备区分性。有意思的是,因为人们过于经常用某一个商标来描述一种商品,反而导致该商标进入了公有领域,例如用“Tempo”来指代纸巾,或是用“Pampers”来指代纸尿裤。
-明显的误导性:如果有人在标志后使用了®后缀,而他实际上不是商标的所有人或者被授权人,那么通常会误导相关公众。另一种情况是某人持有一个近似商标,而他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则不构成误导。
-商标中包含主权标志:例如商标中包含联邦州的纹章。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例如禁止标志。
须知:德国和欧盟商标局只审查绝对禁注理由,不审查相对禁注理由。也就是说,他们并不审查需要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其他人的商标权。这样的审查应当由专业律师事先检查,以免带来商标侵权的负面影响(损害赔偿、撤销商标、停止侵权义务…)
请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