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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现况及新动向

发表时间:2013-10-11     浏览:5932

毋庸置疑,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第一生产力,发明活动和技术创新不仅推动着科学的进步和世界经济发展,也为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新技术和新产品带来的巨大利益,避免其他竞争者的恶性竞争,企业或者个人有必要为这些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专利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对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在这期限内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垄断权,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以及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这种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获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受到全面的保护。例如一个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保护的新产品,如果没有在欧洲同时申请专利,则不能想当然的使用中国专利权制止欧洲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和欧洲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向欧洲出口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因此,有前瞻意识的中国企业已经意识到在欧洲为其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对保障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利益起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欧洲专利局受理的新专利申请中有6,9%的新申请是来自于中国,数量仅次于美国、德国和日本。

那么如何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呢?除了按照传统方式在每个目标国家中单独申请以外,另外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äisches Patentamt)申请专利,以同时获得多个欧盟国家的专利保护。简单来说,申请欧盟专利的申请文件一般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有优先权的还应提交优先权文件。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产业应用性,才能获得批准。非欧洲国家的外国个人或企业需要通过欧洲专利局认可的专业人士递交申请。

常规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检索,公布,进行实质审查,欧洲专利授权,授权公示,以及在欧洲专利成员国生效。也就是说,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通过审核并获得授权后,最终还需进行所谓的成员国认证阶段(Nationale Phase),即向每一个需要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按期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的专利文本翻译,以便在该国生效。完成这些形式要求之后,该欧洲专利便单独获得各个生效国的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也需每年向相应国家专利局单独交纳相关费用。即使该专利将来在一个国家被撤销,并不必然影响他在其他的国家继续有效。正是应为这种先集中后分散的程序特点,所以也可以认为专利权人实际上并不是获得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 “欧洲专利”。实践中这一程序的缺点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除了在欧洲专利局完成审核阶段以外,成员国认证生效阶段可能需要与多达38个成员国的专利管理部门一一交涉,除了将产生高昂的翻译费用,有些国家还要求另外聘请当地律师介入。此外,年费要分别向每个国家定期缴纳也导致了繁琐的维护工作等等。

为了克服上述缺点并加深欧盟建立统一内部市场的需求,早在2010年12月,25个在专利领域有紧密合作的欧盟国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深化专利合作的议案。该议案于2011年3月由欧盟参议院通过,并由欧盟委员会负责落实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2012年12月17日在欧洲议会最终通过并签署了第1257/2012号旨在创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法案(Verordnung (EU) Nr. 1257/2012 des Europä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 einheitlicher Patentschutz)和第1260/2012号关于旨在创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中翻译规则法案(Verordnung (EU) Nr. 1260/2012 des Rates - Übersetzungsregelungen)。这两份推行欧盟专利的核心法案已于2013年1月20号生效。2013年2月19日发起统一欧盟专利动议的25个欧盟国家国家还共同签署了设立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根据规定,新程序最早从2014年1月1日起,或者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在包括德国、法国、英国在内的十三个欧盟成员国家正式递交加入文书后四个月才正式启动。因为具体时间取决于相对在后的时间点,所以断定2014年便可以使用新程序申请欧盟专利还为时尚早。不过从整个立法过程用时不到三年的速度来看,此次实现一个统一欧盟专利制度具有广泛而迫切的需求基础,生效只是时间问题。下面就新制度中对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几点进行简单介绍。

新法案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种除传统的国内申请程序和常规欧盟专利申请程序外的简化的新程序(Das europäische Patent mit einheitlicher Wirkung)。首先,通过这一新程序,已通过欧盟专利局审核程序后的专利将无需进行分别认证便可在上述25个国家获得保护。与常规的欧盟专利申请程序相比,由欧盟专利局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簿记录专利权相关信息,比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限制及专利异议及无效程序。此外欧盟专利局负责收取专利的年费,再分配到各个生效国。

其次,专利的所有材料文书将沿用现有的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可以使用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制作。如果专利申请以这三种语言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那么翻译费将有所减免。在欧盟专利被授予后,专利不需要被人工翻译成其他语言并转交给生效国,除非进入诉讼程序,只需要提供由欧盟专利局和Google公司共同开发的多语言翻译软件对专利文件完成的机器翻译件即可。制作这种翻译件的主要目的只是方便信息公开,并且这种机器翻译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但是统一申请语言这一法案生效后还可能将经历长达12年的过渡期,直到机器翻译达到一个较高水平。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专利申请人选择的欧盟专利局的程序语言是德语或者法语,那么申请人还必须提交英语的专利翻译件;如果选择的程序语言为英语,则需同时提供交一门欧盟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执行细节还在由欧盟专利局相关行政部门拟定。

因为欧盟专利局将承担一些以往属于各个国家专利局的职能,使申请程序趋于统一化,所有最后还需配合建立一个统一的欧盟专利法院系统来进行诉讼程序和作出广泛生效的判决,才能发挥出相应作用。根据目前签订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内容,审理系统将由初审法院(Erstinstanz)和上诉法院(Berufungsinstanz)两级组成。其中上诉法院将设立在卢森堡,初审法院的核心法院(Zentralkammer)将设立在巴黎,并在慕尼黑和伦敦设立分院。另外还将在布达佩斯设立一个法官培训中心。各初审法院在受理案件上还将根据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分工,例如计划在伦敦主审涉及化学,冶金及人类生活必需品类型的专利案件,在慕尼黑主审机械工程方面的案件,而关于物理,电子,电脑科技,纺织等领域的专利案件将会在巴黎审理。为了更好的衔接目前的审理程序,协议初步规定了长达7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诉讼当事人仍可以选择现有的国内程序提起专利诉讼。

总的来说,与现有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相比,新程序首先将提供一个更加统一的平台,方便各国当事人更全面和完整的掌握专利权的信息,而不再需要从欧盟专利局和从各个成员国专利局分别检索来获取信息,节省时间,又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专利权人也不需分别向各个成员国专利局缴纳年费,而由欧盟专利局统一收取管理。更加重要的是,新程序在申请程序上有所简化,省去了提交相应翻译件给各个成员国专利局备案这一步骤,可以大大节省专利申请的费用——因为专利不再需要人工翻译成各种语言,特别是需要在较多欧盟国家生效时将节省大量官方费用、翻译费用及时间,平均每件专利的申请费将降至6500欧元,与之前的36000欧元相比,减少80%的支出。这大大的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但是另一方面,新程序的实施将一定程度上的消除欧盟专利的地域性,因此专利权人也会面临“一次否定,全盘皆输”的风险。

早在四十多年前欧盟便开始对建立统一的专利系统展开激烈的讨论,直到现在才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新程序的施行,将减少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其创新并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刺激竞争,推动经济增长。特别是许多中国的中小企业将从中获利。

不过西班牙和意大利因其官方语言受到歧视而抵制新程序的推行,所以新的申请程序将暂时无法在意大利和西班牙适用。如果希望在这两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那么需要向相应国家专利局单独申请。最后还需要指出,目前推行的这一统一制度仅在欧盟国家内推行,其他非欧盟的欧洲国家还不能加入进来。因此严格来说,申请人将来通过新程序获得是一个“统一欧盟专利”(在目前加盟的25个成员国有效),而非当前程序涵盖的“欧洲专利”(在签订了欧洲专利协定的38个成员国有效)。对于非欧盟的欧洲国家,如土耳其,瑞士等,申请人仍然需要通过现有的欧洲专利协定程序或单独在这些国家通过国内程序申请专利。但是随着欧盟委员会的沟通和协调,欧盟扩大化的推进,建立真正统一的欧洲专利系统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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