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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

发表时间:2013-4-27     浏览:5373


  其基础为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可以申请在欧洲专利公约的36个缔约国内产生效力。但是此专利并非一经申请即统一作用于所有的缔约国。在获准后此欧洲专利将会分散为各个国家内的保护权利。此保护权利在各个缔约国就申请的欧洲专利进行公布后生成。在哪些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此专利应产生效力可以进行选择。

专利获准程序

1.  登记,包括:

获准申请

对发明的描述

专利请求权

若必要,图片

申请概述

  登记可以使用任何一种语言。但欧洲专利公约的官方语言为德语,英语和法语—若登记以非官方语言递交,则需要一份翻译文本。

2. 送达及形式审核

  在送达审核时将会确定所有需要的说明及材料是否已经齐全,以便就登记日期进行认定。登记材料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说明申请目标为欧洲专利

能够确定申请者身份的说明

发明的描述或

援引以前已经递交的一份登记

  在送达审核之后将会进行一个形式审核来从登记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角度进行审查, 特别针对获准申请书, 图片,概述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到期的费用是否缴纳方面。 

3.  查询

  在进行形式审核的同时将会出具一份查询报告。在报告内将会就所有提供给专利局的对于确定创新性和发明性相关的文件进行列举。此查询报告的基础主要是专利请求权。查询报告一旦成文即会寄送给登记人—附件中会包括所有被列举文件的副本以及就被申请的发明和登记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阐述最初意见。

4. 登记的公布

  自登记日或者若援引了优先权,则为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将会公布登记。登记人在此之后有6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递交事实审核申请来继续程序。若登记人已经递交了此申请,那么他将被要求确认是否继续进行登记。在同样的期限内登记人应缴纳相应的审查费用以及相应的扩展费用。从公布之日起此欧洲专利登记将会在登记中所设定的国家内对专利提供暂时保护。但是前提为专利请求权的文书已经依照相应国内法规定递交了翻译件并公布。

5. 事实审核

  审核申请一经提交,欧洲专利局即会审查欧洲专利登记及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及专利是否能获准申请。一个审核部通常由3为审核员组成,其中1位将会负责与登记人或者其代理人联系。但是关于登记的裁定仍然由整个部门一致作出,以便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客观性。

6. 专利获准

  若审核裁定专利可以获准,则将会发布相应裁定。专利请求权的翻译件以及获准和公布费用一经递交和缴纳,则此专利的获准就会以通告形式被公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关于获准的裁定在公布之日生效。在获准之后此欧洲专利即分散为单个国家专利的一个“包裹”。

7. 认证

  认证,以便继续其保护效力,对抗专利侵害。 在很多缔约国都要求专利所有人在国家专利局递交专利证书的相应官方语言翻译件。根据国内法律规定的不同也可能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费用。

8. 申诉

  在专利获准之后第三人可以针对此欧洲专利提起申诉。通常提出申诉的都为专利所有人的竞争者,他们认为专利的获准不合理—理由例如发明不具创新性,或不是来源于发明性活动。申诉应在获准申请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后9个月内提出。

9. 限制/撤销

  在此阶段专利所有人可以自发启动限制和撤销程序。他可以在专利获准之后随时请求限制或撤销其专利。关于限制或撤销其欧洲专利的裁定自其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为,专利被认定为最初即被限制或撤销,且适用于所有专利获准的缔约国。

10. 法律上诉

  针对欧洲专利局的裁定,如否定登记或就申诉的裁定,适用的法律救济为法律上诉。关于法律上诉由独立的上诉庭裁定。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可以申请由大上诉裁定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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