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掌握实权的 “稻草人总经理”,法律责任与义务
“稻草人总经理”的刑事责任
一个总经理,他只是在名义上被任命为总经理,却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此人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谁是“稻草人总经理”?
仅仅在形式上被任命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称为“稻草人总经理”。他并不实际领导公司,而只是被不愿意或者不能出现在工商登记上的幕后之人安排到该职位。事实上领导公司的是后者。在违反《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这也不能成为稻草人经理的免责事由。
稻草人经理为什么承担责任?
依照法律,“稻草人经理”具备事实上的行为权限,由此他也就具备着——如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总经理——对公司经营进行检查的义务,并承担责任。对于谨慎义务和组织义务的违反,将可能导致违反刑事法律(比如:洗钱罪,破产罪),以及民事责任(比如违反商标法),或者税法的后果。
在这之外,公司实际上的总经理——也就是没有名义上被任命为总经理,但是却是于幕后事实上领导公司的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案件
在当前的一个判决中,德国联邦法院的最高民事法庭对截留和侵占“雇员”的“劳动报酬”做出了明确表态(2016年10月13日联邦法院决定,3 Str 352/16)。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66a条,雇主如果不缴付雇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形式上被合法的任命为总经理。公司内部做出了如下的约定,即:这个任命仅是用于对外关系中。公司事实上却是处于另外一个“事实上的总经理”领导下。对日常经营活动,他承担“单独的责任”,并且无需就具体情况,告知名义上的总经理。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决定,全部都是由事实上的总经理单独做出的。
疏忽检查,并不免责
名义上的总经理并不能基于这个理由:即,依照他和公司达成的现有约定,要实施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为可能”)是不可能的,而要求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的总经理”(也就是没有被任命为总经理,但事实上领导公司),在多个方面都没有履行合法经营公司的义务,比如:依法缴纳雇员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基于其行为,一审法院——在实际领导公司的总经理之外——还将形式上的总经理作为“截留雇员劳动报酬的帮助犯”,做出了有罪判决。
被判有罪的总经理提出的反对理由
对该判决,此案中的名义总经理提起了上诉,其理由是:即便她名义上被公司任命为总经理,但是实际上她却根本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截留雇员工资一事,她并不知情。针对事实上公司总经理的这种犯罪行为,她也没有一个采取对应措施的行为可能性。因为这些行为都是不取决于她实行的。
但是:名义上总经理原则上的责任义务
这个反对理由却并没有说服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仅是通过股东大会形式上的任命就已经构成了依照《刑法典》第14条第一款编号1下,作为公司机构的总经理的对外责任。由此也产生了一个对公法上相关义务的履行责任,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保证义务。依照一贯的法院判决(比如2002年5月28日联邦法院的决定5 StR 16/02),即便公司内部另外一个人实际上具备着很大行为权限,此人是公司实际上的领导者,却并不能改变名义总经理承担以上义务。
联邦法院明确反对,某些地区高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即:如果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名义上的总经理并没有被赋予任何关键的权限,在事实上他也无任何影响公司经济发展的可能性(比如Hamm地区高等法院2000年2月10日的决定1 Ss 1337/99),有时会认定公司名义上的总经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在联邦法院看来,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依据法律,一旦被任命为总经理,那么法律上,也即事实上他就具备了全部的行为可能性。 “稻草人总经理”具备法律上权限,因此事实上他也具备了保障缴纳法律所要求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权限。
在紧急情况下,稻草人经理应该如何做?
如果实际上的总经理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联邦法院的观点,为了譬如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稻草人经理”应该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法庭的帮助。在紧急情况下,他也可以辞去总经理一职。如果他仍坚持担任此职,那么他也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稻草人经理如何避免其责任?
稻草人经理最后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履行总经理的谨慎义务,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如果他本人无法做到这些,值得推荐的是让一个专业的信任之人参与进来,为稻草人经理进行“双人审核”。

